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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情”埋單
Post by hotelcis, 2017-3-10, Views: 案例160 為“同情”埋單
不久前,央視“今日說法”節目報道了一個酒店索賠案例,案情及審判結果值得酒店經營者關注。案例如下:
沈某,在城中酒店(化名)二樓樓梯拐角摔倒受傷,法醫鑒定為右腿骨折。事后,沈某多次向酒店提出賠償一定醫藥費的要求,遭拒絕。后經消協調解仍未果。無奈之下,沈某向法院起訴,狀告該酒店并提出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在內共計四萬余元的索賠要求。沈某認為,該酒店樓道過窄,扶手緊貼墻壁并被拐角處門框所遮擋,其樓道設計不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存在安全隱患,這是造成他摔傷的主因,酒店應為其侵權行為負主要責任。酒店則辯解說,沈某當天并沒有在酒店消費,與酒店不存在合同關系,雙方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如,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沈某當天曾喝過酒,摔倒時手持香煙與手機,沈某應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負全責。
法院判決原告承擔主要資任,被告承擔部分貴任,并支付原告賠償費一萬余元。事后,酒店表示接受審判結果,但完全是出于對沈某的“同情”而支付賠償費。對那段“危險”的樓道也沒有進行任何改造。
法院對案件的判決是公正的。對標識設計公司設計的酒店經營者來說,這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經營管理問題。經營者們有必要重新審視和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否則,若是僅僅為“同情”埋單,那么這個“學習”成本也就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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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為“同情”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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