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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風景名勝區經營權的演進

Post by hotelcis, 2019-7-13, Views:

        1985年,國務院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依法設立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規劃、設計和建設。風景名勝區沒有設立人民政府的,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主持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把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放在風景名勝區工作首位。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必須依法加以保護。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其景區土地。并且不準在風景名勝區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至此,國家法規中首次明確規定了風景名勝資源和景區土地不得出讓,并對景區內的建設做了相關限制,但是“變相出讓”的說法卻很模糊。2001年,建設部公布《關于對四川省風景名勝區出讓、轉讓經營權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任何地區、部門都沒有將“風景名勝區的經營權向社會公開整體或部分出讓、轉讓給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力。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風景名勝區工作方針,在國家所有、政府監管、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鼓勵社會各方面投資建設風景名勝區內交通、服務、賓館、飯店、商店、通信等旅游設施項目。對基礎設施維護保養、綠化、環境衛生、保安等具有物業管理性質的服務項目,可委托相應的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不能將風景名勝資源和門票專營權出讓或轉讓??梢?國家對風景名勝區經營權轉讓持否定態度,但是也可看出政府對景區內的經營政策更加放寬,允許企業投資景區的部分項目,但堅持對景區門票的專營權。

 
       2002年,九部委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中有關景區管理的規定建設部明確規定,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必須實行政企分開,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保護資源,執行規劃,不得從事開發經營活動,不得將景區規劃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交由企業承擔。此時,政府進一步劃清了管理機構和企業的職責,為管理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打下了基礎,是景區管理體制上的大進步。
 
       2003年9月,建設部復函貴州省建設廳,同意將貴州列為全國唯一一個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特許經營管理的試點省份。2004年,貴州省簽訂“馬嶺河一萬峰湖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特許經營權轉讓協議,成為風景名勝區特許經營轉讓的首例??梢?雖然建設部嚴令禁止風景名勝區經營權整體出讓,但對景區經營權的限制在進一步松動,并以試點的形式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
 
       2005年4月,建設部再次表態“禁止轉讓國家級重點風景區經營權”,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表示,風景名勝區經營權的轉讓方式中,有四條底線是不能突破:
 
       ①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能有任何削弱,更不能做任何的轉移。風景名勝區不能交給企業管理。
 
      ②絕不能在核心景區推行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權轉讓
 
      ③對已經開發、成熟的景點及其他重要的景點,不允許轉讓其經營權。
 
      ④風景名勝區的大門票不能讓公司壟斷,或者捆綁上市。
 
        這一政策的提出主要是因為部分已轉讓經營權的景區出現行政管理能力虛化的問題,導致景區內建設和資源的保護缺乏應有的監督。同時,也有些投資企業將門票納入上市范圍。顯然,政府依舊不愿放棄對景區大門票的千預。“四條底線”的提出也體現了相關部門對景區經營權轉讓“既成事實”的無奈,只能以底線的形式做出一些建議。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景區經營權轉讓的合法性,但政策上已進一步放寬。
在國家相關權威法律缺位的情況下,盡管建設部三令五申禁止風景名勝區的經營權轉讓,但在各地旅游招商引資洽談會上卻頻頻傳出景區經營權轉讓的消息,引發了理論界的激烈爭論。爭論的第一個焦點是“景區經營能否轉讓”。支持方的推崇和反對方的擔憂都各有道理,至今未取得共識,這也使得景區經營權轉讓不得不在謹慎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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