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商標注冊正式開始于1904年。 在鴉片戰爭之后,帝國主義打開了中國閉關的大門,炮艦之后接著是商 船,運來大批西洋貨物,并且迫使清朝政府把中國的商業也納入其“權益范 圍”之內,同時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
在1902年,中英續訂商約,其中第七款就是讓清朝政府“設立牌號注冊 局所”。 在1903年,中美商約,為了保護美國商標的利益,第九款說明清朝政府 “允示,禁冒用”等規定,這是最早的商業利益保護概念的規范化。 當時清朝政府頒布的《商標試辦章程》是由英國總務司的羅伯特赫德 (Robert Hart1835-1911年)代擬的,而且是在外國人控制的海關執行的, 更為甚者,《商標試辦章程》的第12條還特別注明領事裁判權的規定。 同時期,國內民族資本工商業的大肆興起,使商品經濟與過去相比也有 了更大的變化和進步,對于國內的內需內供,也需要正規的條范和管理客觀來看,是兩方面的復合因素,才建立了正式的商標管理機構。
帝國主義列強開始利用通商口岸的租界輸入大量的洋貨物和洋商標,先 是逐漸在各城市傾銷,繼而遍及窮鄉僻壤。 商業的品牌注冊是一樣的,這與現代的市場鋪貨理論不也是非常接近嗎? 有交換,就有利益沖突,這也使得有些舶來之洋物在隨著時間逐步推進 的過程中顯現本土化或復合化的傾向。 例如:當時英美煙草公司出品的“海盜牌”(PIRATE)香煙,在“五 卅”慘案后,懾于中國人民的反帝國主義情緒,才改為中文“老刀牌”,但是標志設計仍然是一幅海盜自畫像。 同時期,我國民族資本工商業的商品標志也顯示出具有愛國思想的特征,在 提倡國貨”的號召下,以“雪恥”、“警鐘”等命為品牌標志名字,以民族英雄和 愛國故事為形象,鼓勵國人反對不平等的商業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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