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標識設計)搶注是無情的商戰殺手,是市場競爭中的殺手銅。
歐盟成員國按照《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規定,原計劃于1999年1月1日實現歐洲統一貨幣。經過激烈的論爭,歐盟成員國于1995年12月將統一貨幣定名為“歐元”(EURO)(標識設計)。然而1996年夏初,荷蘭一名普通公民向荷蘭最高法院狀告歐盟盜用“歐元”標識名稱,此案在歐盟成員國中引起了不小的風波。
這名荷蘭籍公民叫艾邦,是位建筑工程師。1995年10月4日,艾邦在海牙的商標注冊辦事處,把歐盟當時正在討論的未來貨幣名稱“歐元”悄悄注冊為商標(標識設計)。1995年12月,歐盟成員國領導人在馬德里舉行的首腦會議上才最后正式把歐洲未來統一貨幣命名為“歐元”。按照歐盟國家的法律,已注冊的商標未經允許是不能隨便使用的。
荷蘭財政部指責艾邦搶注的做法是投機行為,歐盟各國政府也對荷蘭政府施加壓力,要求荷蘭司法部門按照法律程序以“商業犯罪和投機罪”的罪名起訴艾邦,強迫他撤銷對“歐元”名稱的注冊。
艾邦向荷蘭阿姆斯特丹最高法院提出起訴,指明歐盟是1995年12月才正式定為“歐元”的,比他注冊晚了兩個月,因此狀告歐盟盜用他的注冊商標,并指責歐盟是“官壓民”。
阿姆斯特丹最高法院表示,艾邦在法律上是占上風的,歐盟將來使用“歐元”這個名稱前必須付給艾邦一筆費用,以向他購買“歐元”這個商標。
歐盟各國官方被荷蘭一個小百姓玩了一把,不僅使歐洲統一貨幣名稱啟用受阻,而且還得支付高額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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